1.提供合适的仓储条件的义务
人经营仓储保管的先决条件就是具有合适的仓储保管条件,有从事保管货物的保管设施和设各,包括适合的场地、容器、仓库、货架、作业搬运设各、计量设各、保管设各、安全保卫设施等条件。还应配备一定的保管人员、商品养护人员,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2.签发仓单的义务
保管人在接受货物后,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存货人的要求,及时向存货人签发仓单。在存期届满时,根据仓单的记载向仓单持有人交付货物。保管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确定仓单的责任事项,避免将来向仓单持有人承担超出仓储合同所约定的责任。
3.合理化仓储的义务
保管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仓储地点存放仓储物,并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科学的方法、严格的制度,高质量地做好。使用适合于仓储物保管的仓储设施和设备,从谨慎操作、妥善处理、科学保管和合理维护等各方面做到合理化仓储。
4.返还仓储物及其孳息的义务
保管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交还约定的仓储物。仓储合同没有明确存期和交还地点的,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要求提取,保管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还存储物。作为一般仓储合同,保管人在交返仓储物时,应将原物及其孳息、残余物一同交还。
5.危险告知的义务
当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并有义务采取紧急措施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包括在货物验收时发现不良情况、发生不可抗力损害、仓储物的变质、仓储事故的损坏以及其他涉及仓储物所有权的情况,都应该告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